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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废政策

一、补贴对象
  苏州市注册登记的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(简称国Ⅲ)及以下的柴油车。
  享受提前淘汰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  1.车辆在苏州市注册登记;
  2.车辆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,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;
  3.车辆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(含)以上。
  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方式为: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年限。车辆实际使用年限的起算日期为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,终止日期为车辆报废拆解日期。车辆报废拆解日期以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。
  下列车辆不予补助:
  1.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;
  2.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;
  3.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(含在苏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)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;
  4.已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或非依法报废注销的车辆;
  5.已享受其他相关报废补助政策的车辆。
  在本通告实施期间内,国Ⅲ以上柴油车自愿提前淘汰的,同样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。
  二、补贴标准
  车辆提前淘汰的,根据淘汰车辆车型、使用年限,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:
 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废的,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;
二、补贴标准
  车辆提前淘汰的,根据淘汰车辆车型、使用年限,分时段实施差别化补助标准:
  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报废的,按照补助标准进行补助;  
 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的,按照补助标准的 80%进行补助。
  三、办理程序
  1.车辆报废注销。
 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(以下简称车主)将车辆交售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,并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,取得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和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。
   2.补助申请办理
  车主在补助申请受理地点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,需要提供以下材料:
  1.《苏州市高排放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》一式二份 (可在受理点领取); 
  2.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》用于申领补贴资金联原件;
  3.《机动车注销证明》复印件,查验原件; 
  4.车主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,查验原件(个人车主提供居民身份证,单位车主提供《工商营业执照》或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等注册备案机构发放的注册备案证照); 
  5.车主银行账户材料复印件,查验原件(个人车主提供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,单位车主提供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《开户银行许可证》); 
  6.单位车辆需提供《非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承诺书》(可在受理点领取); 
  7.补助申请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,需提供委托证明原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,查验原件。
  3.申请材料审核
  1.办理申请手续时,各受理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如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,当场告知退回;符合要求的,出具受理凭证交予车主。
  2.补助申请手续受理后,各地生态环境、公安、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如审核未通过,及时通知车主。
  4.补助资金发放
  补助申请审核通过的,由各地政府指定业务部门,在审核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。车主提供银行账户错误或状态异常的,及时通知车主处理。银行账户更新后,相关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。完成资金拨付的,及时通知车主。 
  2024年6月30日前,经通知后仍未提供有效银行账户的,视为车主放弃补助资格,不再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。